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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销权申请

 

  外高桥保税区外资企业申请分销权,即申请批发、零售经营范围,

  变更经营范围请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新设请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好消息:自2006年3月1日起,根据商务部商资函[2005]94号文件,外高桥保税区外资企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外资分销权),不需上北京商务部审批,由上海外资委审批。

我司提供保税区内外资企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变更全套代理手续。政策咨询,专业服务,收费合理。

 

一、关于企业类型

  保税区内贸易、分拨、物流、生产等类型的外资企业均可以根据商务部 8 号令的规定申请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

二、关于经营范围

1、批发或零售业务经营范围的表述

  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 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零售业务的经营范围: ***** 商品的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原则上在经营范围中可以写 1 — 5 种商品类别,具体表述可参考海关税则号所对应商品类别的表述。

2、与原有的经营范围的关系。

  原则上在保留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对于原经营范围中含有“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和“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禁止项目)” 内容的,建议在增加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业务时一并申请删除。

三、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因此企业增加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应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四、关于审批程序

1、申请批发业务的审批程序

  企业准备齐全、正确的材料 ---- 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经贸处取得转报函 ---- 报市外资委协调管理处初审 ---- 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企业在 30 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申请零售业务的审批程序

  根据商务部 8 号令第十条规定,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 3000 平方米 以下,且店铺数量不超过 3 家,其投资方在全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 30 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 300 平方米 以下,且店铺数量不超过 30 家,其投资方在全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 300 家, 对于上述规模的零售企业,由市外资委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流程如下:

  由企业准备齐全、正确的材料 ---- 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经贸处取得转报函 ---- 报市经委外经处申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 报市外资委协调管理处审批 ----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企业在 30 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超出上述规模的零售企业,由市外资委初审,报商务部审批。流程如下:由企业准备齐全、正确的材料 ---- 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经贸处取得转报函 ---- 报市经委外经处申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 报市外资委协调管理处初审 ---- 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企业在 30 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问题

  企业按照商务部 8 号令规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获得批准后,可直接凭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外经贸委贸促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但《备案登记表》上盖有“不含分销”图章的企业,可凭新变更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述同一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管理处

2005 年8 月8 日

办事依据:

《保税区按照商务部8号令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可行性报告要点》

《材料告知单(8号文)》

 

如您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 杨先生
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35号1034室
电话:021-58667319 021-58666178 13370026365
MSN:lingbo_2005@hotmail.com(每天9:00-17:00在线)
邮箱: lingbo_2005@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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